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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證券交易所(Hong Kong Stock Exchange)
2017-8-1
來源:未知(zhī)
點擊數:  30468        作者:未知(zhī)
  • 香港******家證券交易所——香港股票(piào)經紀協會于1891年成立,1914年易名爲香港證券交易所,1986年由四家交易所正式合并組成香港聯合交易所開業。香港是(shì)國際公認的金融中心,業界精英雲集,已有衆多中國内地企業及跨國公司在交易所上市集資。香港作爲中國的一部分,長期以來是(shì)内地企業海外上市的首選市場。一些在香港及另一主要海外交易所雙重上市的内地企業,其絕大部分的股份買賣在香港市場進行。香港的證券市場既達到國際标準,又(yòu)是(shì)内地企業上市的本土市場。香港沒有外彙管制,資金流出入不受限制;香港稅率低、基礎設施一流、政府廉潔高效。在香港上市,有助于内地發行人建立國際化運作平台,實施“走出去(qù)”戰略。

    香港上市基本要求

    (I) 财務要求:
    主闆新申請人須具備不少于3個财政年度的營業記錄,并須符合下列三項财務準則其中一項:

    一、盈利測試:
    股東應占盈利:過去(qù)三個财政年度至少5,000萬港元 (最近一年盈利至少2,000萬盈利,及前兩年累計盈利至少3,000 萬港元);
    市值:上市時至少達2億港元。

    二、市值/收入測試:
    市值:上市時至少達40億港元;
    收入:最近一個經審計财政年度至少5億港元。

    三、市值/收入測試/現(xiàn)金流量測試:
    市值:上市時至少達20億港元;
    收入:最近一個經審計财政年度至少5億港元
    現(xiàn)金流量:前3個财政年度來自營運業務的現(xiàn)金流入合計至少1億港元

    (II) 可接受的司法地區
    《上市規則》中訂明,于香港、中華人民共和國、百慕達及開曼群島此四個司法權區注冊成立的公司符合提出上市申請的資格要求。
    200610月以來,上市委員(yuán)會又(yòu)繼續通過正式議(yì)決接納以下司法權區:澳洲、巴西、英屬維爾京群島、加拿大阿爾伯達省、加拿大不列颠哥倫比亞省、加拿大安大回略省、塞浦路斯、法國、德國、格恩西、馬恩島、意大利、日本、澤西島、大韓民國、盧森堡新加坡英國、美國加州、美國特拉華州。
    注冊在以上司法地區之外的申請人尋求在主闆和創業闆上市,聯交所将根據每個案例的實際情況來考核,申請人要表明其能爲股東提供的保障水準至少相(xiàng)當于香港提供的保障水準。(III) 會計準則
    新申請人的賬目必須按《香港财務彙報準則》或《國際财務彙報準則》編制。
    經營銀行業務的公司必須同時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的《本地注冊認可機構披露财務資料》。
    如屬海外注冊成立的主闆新申請人,在若幹情況下,聯交所可接納其按《美國公認會計原則》或其他會計準則編制的賬目。

    (IV) 是(shì)否适合上市:
    必須是(shì)聯交所認爲适合上市的發行人及業務。
    如發行人或其集團(投資公司除外)全部或大部分的資産爲現(xiàn)金或短期證券,則其一般不會被視爲适合上市,除非其所從事或主要從事的業務是(shì)證券經紀業務。

    (V) 營業紀錄及管理層:
    新申請人須在大緻相(xiàng)若的擁有權及管理層管理下具備至少3個财政年度的營業紀錄,即:

     1.在至少前3個财政年度管理層大緻維持不變;及
     2.在至少最近一個經審計财政年度擁有權和控制權大緻維持不變。

    豁免:
    在市值/收入測試下,如新申請人能證明下述情況,聯交所可接納新申請人在管理層大緻相(xiàng)若的條件下具備爲期較短的營業紀錄:
    1.董事及管理層在新申請人所屬業務及行業中擁有足夠(至少三年)及令人滿意的經驗;及
    2.在最近一個經審計财政年度管理層大緻維持不變。

    (VI)最低市值:
    新申請人上市時證券預期市值至少爲2億港元

     (VII) 公衆持股的市值:
    新申請人預期證券上市時由公衆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須至少爲5,000萬港元

    (VIII) 公衆持股量:
    無論任何時候公衆人士持有的股份須占發行人已發行股本至少25%。
    若發行人擁有一類或以上的證券,其上市時由公衆人士持有的證券總數必須占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總額至少25%;但(dàn)正在申請上市的證券類别占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總額的百分比不得少于15%,上市時的預期市值也不得少于5,000萬港元。
    如發行人預期上市時市值超過100億港元,則聯交所可酌情接納一個介乎15%至25%之間的較低百分比。

    (IX) 股東分布:
    持有有關證券的公衆股東須至少爲300人;
    持股量******的三名公衆股東實益持有的股數不得占證券上市時公衆持股量逾50%。

    (X)招股機制
    若公衆人士對新申請人證券的需求可能甚大,新申請人不得僅以配售形式上市。
    《主闆上市規則》載有首次公開招股有關股份分配的若幹程序。有關詳情請參閱《主闆上市規則》《第18項應用指引》「證券的首次公開招股」

    (XI)招股價:
    《主闆上市規則》沒有規定招股價,但(dàn)新股不得以低于面值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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